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是对物的支配权。该权利的实现方式为“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经营,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将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主要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 1、土地使用收益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承包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于因使用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享有所有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设定权利的根本目的所在。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不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权利的实现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承包经营权人对他人的侵害,享有物权请求权及占有诉权,以保护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满占有和使用。 3、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农业生产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4、产品处置权。有权依法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自主处置。 5、对权利的处分权。有权将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或依法转让,但上述权利的处分,必须受相应条件的限制。包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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