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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债?
作者: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旌棘    发布时间:2011-10-17 11:52:46    编辑:农经中心    录入:农经中心    浏览次数:

【案情】

    2005年1月1日张某某向原告孟某某借款19000元。在2006年张某某因其无力偿还,在欠条上写明以其承包经营的0.57垧责任田转包给原告23年用于还债,在2006年底张某某因意外原因死亡。2008年春,被告(张某某的哥哥)声称受张某某之妻委托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将张某某用于还债的0.57垧土地耕种,原告多次与其交涉,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告归还0.57垧土地。

  【问题】

    本案反应以下法律问题:土地可否抵债。

  【分析】

    一、土地抵债的定义。“土地抵债”是指承包方用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个人债务。这里的债务不仅指金钱债务也应包括可用金钱表示的其它财产。

    二、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村问题的稳定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因此对农民的保护也就格外突出,允许负债农民以土地抵债必将严重损害农民的权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从法律角度上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双方地位上并不平等,债务人处于较弱的地位,如果法律允许以土地抵债,则往往会出现大量的债权人逼着无力还钱的债务人以土地抵顶,不能从根本上反映从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而使大量的农民失去了生存根基,继而引发出社会的动荡,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三、法律禁止以土地抵债,规定以土地抵顶债务应为无效。为了防止农民沦为失地农民,生存权受到威胁,最终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法律,对土地抵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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