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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老茶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例评析
作者: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财经所 饶维全 向阳    发布时间:2011-9-14 16:01:45    编辑:农经中心    录入:农经中心    浏览次数:

 纠纷产生的原因:

  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老茶村11组村民田安平反映:她在81年责任制到户时分有责任地,但是现在的家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只登记他继父汪启佑一个人,却没有她的名字;其继父汪启佑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本组的田永凤互换了0.9亩责任地。

  田安平称:其一、81年责任制到户时,家中的分田人是其父田志方(已故)、其母余发香(已故)和其本人,现在的经营权证登记的户主是其继父汪启佑,且共有人里没有登记她本人。因为汪启佑本人在宣恩的户籍还没有迁出,同时又在来凤上了一个户口,在2011年7月5日时接龙派出所已经注销了他来凤的户籍,所以汪启佑没有权利承包她家的土地,要求:解除汪启佑的承包关系,更改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的户主;其二、继父汪启佑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私自将家里承包的0.9亩水田与田永凤进行了互换,且对方用于互换的土地既不成片,也没有她家的好,所以她不同意汪启佑与田永凤互换土地的事实,要求收回原来土地的经营权。

  事实的调查结果:

  通过调查,田安平家在81年责任制到户时共有三人分得责任地:其父田志方(已故)、其母余发香(已故)及田安平本人,所以田安平在老茶村11组分有责任地情况属实。

  95年时其父田志方病故后,其母余发香与宣恩县李家河乡的汪启佑结婚,在98年户籍清理整顿工作中,村将汪启佑的户口登记入余发香和田安平一家之中,且为户主关系。2001年时,其母余发香也病故。田安平于2002年时自己把户口与继父汪启佑分开单独立户,并外出务工,同年与湖南吉首市太平乡英勇村4组张正仲结婚一直没有回家。在2005年进行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时,在做入户调查登记家庭人员情况工作时,其继父汪启佑就按他的户口只登记他一个人,因此田安平就没有登记入共有人之中。

  我们通过调查当事人和村委会,证实汪启佑与田永凤私下互换土地属实,互换土地面积为1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附后),但是没有第三人证明,也没有经过老茶村委会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备案或者同意,所以认定双方的互换协议无效。

  田安平这次回家,发现汪启佑在登记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没有登记她的名字,同时因汪启佑有来凤、宣恩两个户籍,就在没有告知汪启佑前提下,去接龙派出所注销了汪启佑的来凤户籍。

  处理的结果及评析

  2011年7月14日,老茶村委会、镇财经所、镇司法所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双方的土地互换纠纷问题进行了调解。

  汪启佑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户籍迁移,鉴于他与余发香结婚后在老茶村生活至今,与邻里相处和睦,且在原居住地没有房屋,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议要求田安平把汪启佑的户籍从宣恩迁来老茶村11组。

  对上访人田安平提出的2个问题,现给予如下答复意见:

  1、关于要求村委会解除与其的继父汪启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确立她为户主的问题,不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田安平应为该户的土地承包共有人,由田安平本人提供申请(经过村委会同意)、老茶村委会关于同意其为共有人的报告和原嫁入方村委会没有划分承包地的证明,按程序予以办理。

    2、关于不同意其的继父汪启佑与田永凤互换土地的问题,经过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原双方的土地互换协议不成立。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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