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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绛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关于农村承包合同调解的实施方案
作者:农经中心    发布时间:2011-9-18 9:05:29    编辑:农经中心    录入:农经中心    浏览次数:

   新农经字【2011】1号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依法依规化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根据新综治委〔2010〕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和谐新绛的文件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事件不出县”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农村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领导组:

   主  任:邢  峰 县农经中心主任

   副主任:王  琳 县农经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杨瑞勇  南巧兰  邓巧竹   刘吉胜   蔡虎虎   光启明   郝可心  常长安  邓小龙   王伟民  和新生   邢  岗

   三、调解制度

   1、调解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当即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范围的,报调解委员会批准,立案登记受理。

   3、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造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做好调查勘验,并提前五日将开庭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5、调解情况要由书记员作笔录,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并下达给双方当事人。

   6、调解意见由调解人员讨论形成,疑难问题由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7、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调解情况向县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

   8、规范调解文书,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查;

   2、负责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纠纷的受理;

   3、负责已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

   4、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协议的监督履行;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调解工作纪律的制定;

   6、负责调解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保管;

   7、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原则,遵守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规程。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5、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

   6、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调解意见。

   7、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调解受理范围

   1、本乡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调整、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3、一方当事人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七、调解程序(附后)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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