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经字【2011】1号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依法依规化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根据新综治委〔2010〕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和谐新绛的文件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事件不出县”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农村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领导组:
主 任:邢 峰 县农经中心主任
副主任:王 琳 县农经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杨瑞勇 南巧兰 邓巧竹 刘吉胜 蔡虎虎 光启明 郝可心 常长安 邓小龙 王伟民 和新生 邢 岗
三、调解制度
1、调解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当即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范围的,报调解委员会批准,立案登记受理。
3、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造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做好调查勘验,并提前五日将开庭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5、调解情况要由书记员作笔录,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并下达给双方当事人。
6、调解意见由调解人员讨论形成,疑难问题由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7、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调解情况向县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
8、规范调解文书,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查;
2、负责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纠纷的受理;
3、负责已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
4、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协议的监督履行;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调解工作纪律的制定;
6、负责调解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保管;
7、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原则,遵守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规程。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5、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
6、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调解意见。
7、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调解受理范围
1、本乡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调整、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3、一方当事人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七、调解程序(附后)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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